為維護通關秩序及貨物安全,財政部修正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若報關業員工因海關職務有關行為,對海關執法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危害其人身或財產安全,經查明屬實,違規情節重大者,海關得對該員工所屬報關業者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臺中關昨(十)日表示,專責報關人員及報關業員工因海關職務有關行為,對海關關員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危害其人身或財產安全,經查明屬實者,海關應限期繳銷或公告註銷其報關證,並廢止專責報關人員之執業登記,且以五年為禁業期限;而報關業自該員工報關證繳銷或公告註銷之翌日起五年內,亦不得為該員工請領報關證或僱用其辦理報關業務。
臺中關提醒,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員工,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各項業務,應視為代表報關業,報關業對其報關業務有關之行為應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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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財政部修正部分條文
2022-03-11 09:07 作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來源:台灣新生報 VIEW:
- 責編:台灣新生報大陸事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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