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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起環保署推出「環保標準執法應注意原則」 強力執法
2022-07-01 00:03 作者:記者王先國/台北報導 來源:台灣新生報 VIEW:
環保署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九條與第三十六條規定,針對各法規標準提出八項執法應注意原則,含括空氣、水、廢棄物、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管制範疇,供環保機關進行更細緻化管控及後續處理方式。當稽查檢測超過法規標準且在應注意範圍內,除符合逕為裁處情形外(如非法排放、因事業原因無法再次採樣檢驗、環保機關已依行程政程序法調查與注意、同一檢測項目同時取得三件樣品以上,且檢驗結果超標件數達二分之一以上…),應依本原則於三十天內再次採樣檢驗,如更嚴重,以水污法為例,則將以第二次之最高污染濃度處分;如未超過法規標準值且在應注意範圍,因屬易超標事業,則通知事業應自我檢視污染防制(治)設備功能,必要時得加強稽查,給予事業更多環保責任,實質擴大管制上警戒範圍。
環保署環境檢驗所所長張順欽說:「對持續超標者,強化裁罰證據力,對剛好沒超標的,加強監督。」,此舉不僅維護當事人權益,更對環境保護有積極作為。環保署訂出「應注意範圍」後,這八項相關法規值並無變動,但環保單位的執行上將更加強力道。超標者不僅將以兩次中最重的開罰,並確認是否持續超標,以強化證據力。至於「低空飛過」者,不僅事業應自我檢視污染防制(治)功能,更將遭到註記,後續環保主管機關得加強稽查。
環保署表示,據統計近年稽查檢測資料,發現「合格但屬易超標」多於「不合格但略超過管制標準」情形,說明該原則將有助於易超標事業管制力道。以水污染管制為例,經統計2017至2021年「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稽查檢測化學需氧量(COD)之 六八一三筆數據,其中九十五%為合格情形,以法規標準±十%為應注意範圍,發現稽查結果「合格,但屬易超標情形(一四九筆)」大於「不合格,但略超過管制標準情形(七十九筆)」。自七月一日起,如屬前述易超標事業,環保機關將通知事業自我檢視污染防制(治)設備功能,提醒事業非僅控制合於標準,更督促當接近法規標準時應採取相關措施。
- 責編:新生大陸事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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